
上傳者 日期 2023-04-07
錫司[2013]178號
關于頒發《錫礦山閃星銻業有限責任公司
知識產權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單位、部室:
根據國家知識產權管理的相關規定及公司的實際情況,公司修訂了《錫礦山閃星銻業有限責任公司知識產權管理辦法》,現予頒發,請遵照執行。
錫礦山閃星銻業有限責任公司
二0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錫礦山閃星銻業有限責任公司辦公室 2013年9月26日印發
錫礦山閃星銻業有限責任公司知識產權管理辦法
1 總 則
1.1 為了加強對公司知識產權的保護,鼓勵員工發明創造和智力創作的積極性,促進科技進步,維護公司和科研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科研、經濟的持續發展,根據國家《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管理辦法。
1.2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全體員工。
1.3 本辦法所述的知識產權包括:
1)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
2)技術秘密權和商業秘密權;
3)公司名、公司徽標及各種服務標記;
4)國家法律規定保護的其他智力勞動成果。
2 知識產權的歸屬
2.1 執行公司(包括公司及其所屬單位,下同)任務或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無形和有形資產所完成的發明創造或其他技術成果是職務發明創造或職務技術成果。
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公司。專利權被授予后歸公司所有。
職務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屬公司所有。
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了完成自己的技術發明需要利用本單位的無形和有形資產條件的,專利申請權、專利權以及技術秘密使用權和轉讓歸公司所有。
執行公司的任務完成的智力成果包括:
1)在職員工在本職工作中做出的智力成果;
2)在職員工履行公司交付的本職工作以外的任務而做出的智力成果;
3)離退休、辭職、調離或因其他原因離開公司的員工,自離退休或離開公司之日起一年內做出的,與在職期間承擔的任務有密切聯系、或直接屬于公司本職工作范圍內的智力成果。
利用公司的物質條件是指利用公司的資金或以公司名義獲得的政府項目或非政府項目經費、公司的設備、原材料及技術與資料等。
2.2 職務發明創造或執行公司工作任務過程中所產生的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新設備及其相應的發明技術,其知識產權由公司享有。
2.3 由單位主持,代表單位意志創作,并由單位承擔責任的作品是職務作品,其著作權由公司享有。
2.4 為完成公司的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著作權一般情況下由完成者享有。公司在其業務范圍內對職務作品享有優先使用權。未經公司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者使用該作品。
2.5 主要利用公司的無形和有形資產條件創作,并由公司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說明、計算機軟件和集成電路分布圖設計、文學作品、畫冊、地圖、攝影、電子及聲像作品等刊物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其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公司享有。
2.6 在執行公司工作任務過程中所產生、形成的不對外公開的信息資料、程序文摘等技術秘密屬公司所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公司享有的職務作品,屬公司所有。
2.7 職務發明創造或職務技術成果以及職務作品的發明人、設計人及作者依法享有在相關技術文件和作品上署名的權利、獲得獎勵報酬的權利。
職務作品作者享有著作權的,經公司同意,作者許可第三人或其他單位使用作品,所獲報酬,由公司與作者按約定比例分配。
3 知識產權的管理
3.1 管理機構與職責
公司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實行二級管理,公司成立知識產權管理委員會,組成如下:
主 任:總經理
副主任:分管生產、經營的副總經理、總工程師
委 員:副總工程師、各個專業技術帶頭人、科技管理部部長、技術中心主任、公司辦公室主任、生產部部長、銷售部部長、進出口公司經理、計劃調度機能部部長、財務部部長、人力資源部部長、監察審計部部長、宣傳文化部部長、企管部部長、規劃投資部部長、工程管理部部長、武裝保衛部部長。
知識產權管理委員會負責公司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領導與決策,下設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歸口管理公司知識產權,負責專利和技術秘密的管理;辦公室設在科技管理部。
公司辦公室負責商標的管理;銷售部負責營銷秘密的管理;財務部負責生產經營成本秘密管理;宣傳文化部負責著作權管理;紀委監察審計部負責侵權行為的查處。
各部室、廠礦、子公司安排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本單位知識產權的管理。
公司知識產權工作機構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1)宣傳普及知識產權基本知識,接受員工知識產權法律和事務咨詢,制訂公司知識產權工作規劃。
2)負責公司申請專利、商標注冊、計算機軟件和基因登記等管理事宜,負責專利權、商標權、軟件著作權的維護。
3)調解處理公司內有關知識產權的爭議和糾紛。本公司與外單位發生知識產權糾紛與訴訟時,協助公司法律顧問參與調處、訴訟事務。
4)參與簽訂或審核公司涉及知識產權內容的合同。
5)辦理對職務發明人、設計人、作者的獎勵。
3.2 對于重大應用技術項目,項目組在申請立項時必須查新檢索,提出本項研究申請專利的計劃。
3.3 在科研工作過程中,項目組必須做好技術資料的記錄、保管工作,確保原始技術資料的完整性。科研工作完成后,項目組應將研究結果(試驗記錄、數據、報告、手稿、圖紙、聲像等原始技術資料收集整理)準確、完整收集。需要申請專利的必須及時辦理申請專利手續,然后再發表論文或進行成果鑒定,對不宜申請專利但有商業價值的職務智力成果應作為公司的技術秘密予以保護。全套資料交公司辦公室歸檔,不得遺失和流失。
3.4 關系國家安全和利益的技術,按國家、上級主管部門及公司有關規定確定密級。
3.5 需要注冊商標的應及時申請商標注冊,擁有注冊商標的應根據需要及時辦理注冊商標續展手續。
3.6 通過鑒定或驗收結題的職務成果、由公司申請的專利成果以及新產品開發成果,項目負責人須將全套技術資料,包括鑒定資料、鑒定證書、專利申請文件、合同和系統技術工藝流程資料收集整理,交公司辦公室按規定歸檔。
3.7 有關人員在離開公司前,必須將從事研究、設計、開發工作的全部技術資料送交原所在項目組,不得擅自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如有違反者,公司將追究其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上述人員,在離開崗位后一年內不得從事與公司有競爭關系的生產經營活動。
3.8 在國內外學術交流活動中,對應保密的技術資料和信息應按保密規定辦理。重大科技成果和信息,如向公眾發布或向國外投稿,應由公司保密委員會審批。公司所屬單位的銷售人員,對本單位的營銷策略、市場和用戶情況、合同和產品價格等對外界負有保密責任。
3.9 對參加國內外展覽會展出的科技項目,應由項目承擔單位會同公司科技管理部查清其法律狀態,須經公司審查,在不發生侵權或失密的情況下方可確定參展,并要對其涉密內容采取有效的保護措施。